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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

发布日期:2018-11-12 10:48: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说明:

1.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2.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3.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据。
4.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二、备案须知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己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1. 权利证明:
-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申请外观设计备案的,还应提交专利公告附图);
-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载有申请人名称的专利维持费收据的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的签发日期距申请备案日期一年以上的);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或者
- 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限境外工商企业);或者
-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限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
3. 授权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4. 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
5. 有关图片: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照片或图片上的专利特征应当清晰和醒目,必要时可予以标记或附文字说明。
6. 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
7. 权利争议的说明:限申请人和他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
8. 其它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0日左右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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